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5年9月5日,谢某驾驶某AXXXXX小型越野客车(车上载乘原告段某)从某自治区某县某乡某村出发,往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某县道某路段时,遇刘某驾驶某BXXXXX小型轿车逆向行驶,导致谢某驾驶车辆避让时失控出有效路面,造成段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无接触道路交通事故。经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刘某逆向行驶负主要责任,谢某超速负次要责任,乘车人员段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段某被送往医院就诊,住院治疗13天,诊断为腰1爆裂性骨折、椎管狭窄等。2025年12月25日,经某鉴定所鉴定,段某脊柱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后续需住院行内固定物取出术,误工期150日、护理期75日、营养期75日。经查,刘某驾驶的车辆属某公司所有,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因各方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段某委托四川泰仁(内江)律师事务所陈某、唐某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3.1万余元、伤残赔偿金38.7万余元等各项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第一,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系刘某从某公司处租赁所得,某公司将非营运车辆用于营运,导致危险程度增加,因此不同意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伤残赔偿金应当适用何种计算标准。保险公司提出,因段某本人长期生活在四川,故伤残赔偿金应当适用四川省的标准(4.9万余元/年),而原告代理人则主张应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关于保险公司主张车辆改变使用性质的抗辩,因刘某予以否认且保险公司未能举证,法院不予采信,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关于伤残赔偿金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
法院依法确认段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衣物损失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及鉴定费等各项合理损失合计45.3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内赔偿段某37.7万余元;谢某赔偿段某7.6万余元;段某返还刘某垫付款1万元;驳回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刘某、谢某按比例负担。
【律师价值】
本案中,四川泰仁(内江)律师事务所陈律师及唐律师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在策略制定上,陈律师精准把握无接触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逻辑,全面梳理医疗及鉴定证据,确保伤残等级及“三期”鉴定意见被法院采信。针对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及压低伤残赔偿金标准的抗辩,陈律师在庭审中据理力争,明确指出保险公司未尽举证责任,并准确援引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了核心诉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律师扎实的法律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