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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泰仁(内江)律师事务所张律师代理交通事故案胜诉

发布者:四川泰仁(内江)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09月04日 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4年3月5日,李某甲驾驶某CXXXXX侧三轮摩托车搭乘张某甲,与雷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雷某受伤及车辆受损。某交警大队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雷某在某医院住院治疗16天,诊断为胸11、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等。经某鉴定中心鉴定,雷某构成九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雷某委托四川泰仁(内江)律师事务所张律师、陈律师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甲及某保险公司自贡市分公司赔偿各项损失22.7万余元。诉讼中,某保险公司自贡市分公司申请重新鉴定,某鉴定所评定为十级伤残。雷某认为某医院诊疗存在过错导致骨折未被认定,申请追加某医院为被告。经法院再次委托某鉴定中心鉴定,最终确认雷某伤情为九级伤残。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雷某的伤残等级及各项损失金额的具体认定,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计算标准;二是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对雷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各方主体的赔偿责任比例及保险理赔与侵权赔偿的承担方式。某保险公司自贡市分公司对部分费用的计算标准及伤残等级提出异议,某医院则辩称其诊疗行为符合规范,不存在过错。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甲与雷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因雷某驾驶非机动车,李某甲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法院核定雷某总损失为26.7万余元,其中交强险范围内损失19.8万余元,由某保险公司自贡市分公司理赔,扣除已垫付费用,还需支付18万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李某甲按60%比例承担,扣除垫付款后还需支付3万余元。关于某医院的责任,法院认为其诊疗行为符合规范,雷某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自贡市分公司支付理赔款18万元,李某甲支付赔偿款3万余元,驳回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张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应变能力。面对多次鉴定结果反复及追加医院的复杂局面,张律师精准把握案件焦点,积极协助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并巧妙利用主治医生出庭作证的机会,成功推翻了对当事人不利的鉴定意见,最终维持了九级伤残的认定。同时,张律师在证据组织上细致入微,通过银行流水等证据扎实证明了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极高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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