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陈某经案外人陈某甲介绍,进入被告某公司分包的某市某区某水库等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工地从事泥工工作,日常由陈某甲安排管理并记录考勤,约定工资为每日二百余元。2026年1月7日,陈某在工地托运钢筋时不慎连人带车摔伤,经某市某医院诊断为右膝前交叉韧带断裂等,住院治疗十余天。期间,被告垫付了部分医疗费,案外人陈某乙通过微信向陈某转账六千余元结清工资。因被告拒绝申请工伤认定,陈某向某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委作出裁决不予支持。陈某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是被告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关于焦点一,被告辩称双方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原告受雇于陈某甲,不受被告规章制度约束,且被告未直接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人身与经济从属性。原告则提交了工友证言、施工现场告示牌、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等,试图证明其受被告管理。
关于焦点二,原告主张被告作为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方,将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应依法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被告则抗辩称陈某甲、陈某乙仅为普通务工人员,公司从未将工程分包给二人,亦未授权其对外招录工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劳动关系,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受被告制定的规章制度约束及劳动管理,双方不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人身与经济从属性特征,故对确认劳动关系的诉求不予支持。
关于用工主体责任,被告作为案涉项目的合法分包施工主体,实际掌握项目施工管理、劳务人员招录及费用结算等证据材料,应对项目的用工模式及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负有举证义务。被告未提供证据推翻原告在案涉项目务工并由现场管理人员计发工资的客观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结合建筑行业劳务用工常态,法院认定被告承包的业务实质上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实际组织运作。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某公司为原告陈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单位;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被告负担。
【律师价值】
四川泰仁(内江)律师事务所唐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面对确认劳动关系证据不足的困境,唐律师敏锐调整策略,将核心诉求转向“确认用工主体责任”。庭审中,唐律师精准把握建筑行业违法分包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有力指出被告作为合法分包方掌握管理台账却拒不举证的弱点,成功促使法院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最终虽未确认劳动关系,但成功确认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为当事人后续申请工伤认定及索赔奠定了决定性基础,最大程度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