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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泰仁(内江)律所申律师代理胡某工伤待遇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四川泰仁(内江)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09月04日 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被告胡某在某公司担任货车驾驶员。某日,胡某驾驶某AXXXXX重型自卸货车运送矿石时发生侧翻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负事故全责。胡某受伤后被诊断为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等多发伤,住院六十余天。后经相关部门认定,胡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并鉴定为五级伤残,生活可自理,需安装辅助器具。因某公司未为胡某缴纳工伤保险,双方就工伤待遇赔付产生争议。经劳动仲裁后,双方均不服裁决,诉至某县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并案审理,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各项工伤待遇的计算标准与金额上。某公司主张应按较低标准计算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并认为辅助器具费应受目录最高限额限制,后续更换费用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胡某则主张其伤情严重,停工留薪期应为一年,各项补助金基数应按全省平均工资计算,且因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辅助器具费应一次性计算至平均寿命。本所申律师作为胡某代理人,重点围绕假肢等辅助器具的更换次数、维修费用及一次性支付的合法性进行举证与辩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工伤待遇支付责任。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法院按胡某实际平均工资核算;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及就业补助金,按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关于辅助器具费,法院参照相关配置目录及省级高院文件,核定假肢、硅胶套及锁具的单次价格,并计算至胡某70周岁所需的更换次数及维修费。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胡某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辅助器具购置费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96万余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本案中,申律师精准把握工伤赔偿的法律适用与计算标准。针对争议最大的辅助器具费,申律师深入研究省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力反驳了对方要求“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的抗辩。通过详实的证据组织与严密的庭审辩论,成功说服法院支持一次性支付后续假肢更换及维修费用,并争取到合理的更换次数与计算年限。申律师的专业策略不仅最大化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效避免了当事人后续诉累,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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