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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泰仁(内江)律师事务所余律师代理交通事故案胜诉

发布者:四川泰仁(内江)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09月04日 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温某驾驶无牌电动摩托车与郭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会车后,因某市某区某路某号路段路面凹陷摔倒,致重型颅脑损伤等。温某在某医院住院治疗79天,经某鉴定机构鉴定为精神六级、躯体五级伤残,属部分护理依赖。交警认定温某主责,郭某次责。温某遂起诉郭某、某保险公司及某公路养护段,诉讼中追加某路桥公司为被告,索赔125万余元。某保险公司辩称按次责比例赔偿且免赔诉讼费;某公路养护段与某路桥公司均辩称非适格主体,无因果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焦点在于事故责任主体认定及损失分担比例。法院审理认为,某路桥公司作为案涉道路日常巡查主体,发现路面病害后未及时处置,未尽到管理维护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某公路养护段非实际管理者,不承担责任。结合各方过错及路面凹陷情况,法院认定温某自担60%责任,郭某承担30%责任,某路桥公司承担10%责任。某保险公司因未充分举证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其免赔抗辩不成立,需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对温某主张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予以支持,但因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充分证明实际收入减少,对误工费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温某各项损失共计39万余元(扣除已垫付的1.8万元);某路桥公司赔偿温某损失7.1万余元;驳回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合计1.4万余元,由温某、某保险公司及某路桥公司按责任比例分担。

 

【律师价值】

余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案件难点,针对路面凹陷导致事故加重这一关键事实,积极申请追加某路桥公司为被告,有效拓宽了赔偿主体。在庭审中,余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成功反驳了保险公司关于免责条款的主张,并厘清了道路管理维护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专业的诉讼策略和出色的庭审表现,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胜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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