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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泰仁(内江)律师事务所申律师代理交通事故案胜诉

发布者:四川泰仁(内江)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09月04日 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5年3月17日,陈某丁驾驶某AXXXXX号轿车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外碰撞行人毕某己,致其受伤。交警认定陈某丁负主要责任。毕某己在某医院住院治疗83天后,转入某康复医院,后于同年6月17日死亡。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毕某己系交通事故作用造成颅脑损伤等继发并发症死亡,交通事故参与度酌定为75%。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威远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死者家属杨某甲、毕某乙、马某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8万余元。四川泰仁(内江)律师事务所申律师、唐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参与诉讼。审理中,被告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死亡原因,但多家鉴定机构均因超出业务范围不予受理。

 

【争议焦点】

1. 赔偿责任主体及比例:陈某丁与登记车主陈某戊的责任划分;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保险范围内优先赔偿。

2. 交通事故参与度对赔偿的影响:被告主张按75%的参与度系数计算死亡赔偿金等,并认为原告选择某康复医院存在决策不当;原告代理人则主张受害人体质状况不属于法定减责情形。

3. 各项损失金额的认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具体金额核算,以及被告陈某丁前期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等款项的品迭处理。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故不予采纳按参与度折算损失的主张。陈某戊作为登记车主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核定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64万余元。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威远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向三原告支付346949.89元,向陈某丁支付垫付款43939.7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依法分担。

 

【律师价值】

四川泰仁(内江)律师事务所申律师、唐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面对被告提出按“75%交通事故参与度”扣减死亡赔偿金的抗辩,代理律师精准援引相关审理指南,明确指出受害人体质状况不属于法定减责情形,成功说服法院全额支持死亡赔偿金。同时,律师细致梳理了复杂的医疗费、护理费及多方垫付账目,协助法院准确品迭垫付款项,最大程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庭审应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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